曲靖法院审结案件29件252人,​公布10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
掌上曲靖 2019-04-16 15:33:42

近日,记者从曲靖市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党中央、国务院2018年1月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曲靖两级法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今年4月7日,全市法院审结案件29件252人,其中一审审结涉恶案件21件173人,判处实刑171人(重刑51人),判处缓刑、拘役各1人;二审审结8件79人,判处实刑77人(重刑16人),判处缓刑、拘役各1人;判处财产刑13件、金额557.9万元,没收作案车辆5辆。

曲靖法院系统全面动员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服务保障,依法从严惩处,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快”“准”“实”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持“打财断血”,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黑恶犯罪死灰复燃;严把缓刑、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决不让黑恶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截至4月7日,曲靖全市法院一审监禁刑适用率为99.42%,重刑率为29.5%,二审监禁刑适用率为98.73%,重刑率为20.25%;曲靖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涉恶案件35件,涉黑1件,审结29件,结案率为80.56%。

曲靖全市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委等沟通协调,抽调业务骨干到扫黑办工作,建立案件通报等机制,做到信息共享。通过案件审理,就8件案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2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中院开展线索大摸排工作,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排查出涉黑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15条,正在研判办理中。截至3月25日,全市法院受理群众举报线索39条,收到核查回复10条;案件审理中发现38条,收到核查回复4条;其他单位移送的5条线索已办结4条,1条正在办理中。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10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

1.李某峰等14人为非作恶、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李某、李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为索要“赌债”,任意殴打他人,在宣威市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峰等14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一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宣判后,李某峰等人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

2.胡某等人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胡某甲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站长、某村委会总支副书记、书记,赵某先后担任村委会综治办主任、村民小组组长、菱角乡综合执法队队员,胡某乙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片长、某村民小组组长。胡某甲身为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把持基层政权,纠集赵某、胡某乙或指使村委会其他人员,以威胁、“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索取非法利益,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某村委会区域内非法收购、贩卖烤烟,多次殴打他人,为索取财物多次纠集赵某、胡某乙或指使村委会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工程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沾益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胡某甲等3人,以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胡某甲等三人已提出上诉。

3.梅某林、严某等15人逞强斗狠、扰乱社会秩序

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梅某林、严某、施某兵等人先后纠集在一起,逞强斗狠、为非作恶,形成以梅某林、严某、施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采用滋扰、打砸、聚众造势等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沾益、麒麟区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某、施某兵等人曾参与多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梅某林、严某等15人,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梅某林、严某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丁某荣等3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7年9月以来,缓刑考验期满人员丁某飞与丁某荣、梁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在富源县富村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丁某荣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陈某良、李某林抢劫、敲诈勒索案

2005年至2017年9月,陈某良多次强占他人和集体的林地、荒地、农田、宅基地,并欺压投资商贩,索取钱财,任意殴打他人。自2016年6月以来,陈某良纠集李某林等人制造理由或以借款为由,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陆良县大莫古镇境内多次强行劫取或索要他人的人民币共计23.8万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良为纠集者、李某林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陆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良、李某林二人,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陈某良、李某林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董某华等13人敲诈勒索案  

董某华、李某福、李某发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采用停车堵路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5月至6月,董某华、李某发等13人在董某华组织安排下,在罗平县富乐镇某处公路上先后3次将途经的24辆大货车拦截并扣留1至3日,前两次共索要得人民币5.6万元。第三次索要人民币10万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董某华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吕某等9人敲诈勒索案

2017年,吕某纠集刘某涛、刘某旭、方某等人,在马龙区某商业城内对从事容留卖淫的店铺收取“保护费”。从6月到8月间,吕某等人按照各自的分工,持续多次向一商业城内从事容留卖淫的店主毛某某、邱某某、胥某某等11户强行收取“保护费”10000余元,形成了以吕某为首,人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行业场所固定、运行模式规范化的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马龙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吕某等9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8.王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王某某、赵某某、俞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逞强斗狠,以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罗平县城道路、餐厅、加油站、酒店、KTV、烧烤摊等多处,随意殴打他人,借故持械打砸、追逐围殴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群众缺乏安全感,在罗平县城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某、俞某某共同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1次;王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次、赵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5次、俞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次。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王某某、俞某某、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9.王某伟等4人长期控制未成年女性卖淫案

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王某伟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敖某朋、杨某,招募、哄骗包括罗某某、张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女性,在林某珍经营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对卖淫女进行看管控制,卖淫所得嫖资由王某伟按人次提成支付给林某珍,其余均由王某伟掌控并负责敖某朋、杨某等人食宿和日常生活开支。

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王某伟等4人,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并对王某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伟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谢某三等5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

2014年至2018年初期间,谢某三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马毅某、何某国、马某合伙入股开设赌场,设定赌博规则,从中抽头渔利,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师宗县彩云镇多个村落以支付场地费用方式分别在农户家中和村落山间开设流动赌场,先后开设赌场190余场次,累计参赌1900余人次,给当地群众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负担。

2012年至2014年期间,马毅某、马凯某、马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纠集者,纠合其他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师宗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谢某三等5人,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曲靖日报记者   严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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