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80后女副县长受贿过千万拒不悔罪退赃获刑13年
崇法之疆、崇左政法 2019-12-17 16:24:38


12月13日,崇左中院对扶绥县委宣传部部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被告人陈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陈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陈英、陈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 916 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扶绥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陈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牟取利益,事后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协助转账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所谓的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031646.68元。相关链接→收受好处费1200多万!原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涉嫌受贿受审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英、陈祺不服,向崇左中院提出上诉。崇左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上诉人陈英、陈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在依法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三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即上诉人陈祺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并认可陈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对二人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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