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清单式推进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丹凤县某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螺丝椒(辣椒)和青圆椒(甜椒)案
2025年6月4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螺丝椒(辣椒)和青圆椒(甜椒)的不合格的报告后。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螺丝椒(辣椒)和青圆椒(甜椒)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洛南县某购物广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精品香蕉)案
2025年04月11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洛南县某购物广场监督抽查的1批次精品香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随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明,该购物广场购进不合格批次精品香蕉时未查验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柞水县某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8日,柞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柞水县某蔬菜批发部抽检的红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红椒时未查验红椒的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安县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
经查:当事人所购进西芹10kg,货值40元,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涉案西芹时,未索取查验该批次的自检农残报告,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今年1月,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丹凤县某镇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0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青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螺丝椒购进15斤、青椒购进17斤,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74.36元。2025年3月10日,丹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商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