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伟(化名)正驾驶电瓶车行驶在村间小路上,一条大黑狗突然出现,开始追逐他的车。大伟惊慌之下摔倒,导致膝盖十级伤残。近日,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检察官和法院的合法审理下,尘埃落定。大狗的主人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大伟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的一段路时,大刚(化名)饲养的一只黑色大型狗开始追逐大伟的车,导致大伟受到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大刚家人将大伟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大伟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大伟提起诉讼,要求大刚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多元。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于危险情形,大伟的损害与大刚饲养的大狗致使大伟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刚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也不能证明大伟存在故意激怒狗的行为,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等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惊恐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没有与人产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这起案件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引导作用。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示: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