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秋,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李红(化名)一家的平静。李红的丈夫在为超市搬运啤酒时突发心脏病离世,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当李红抱着一丝希望将超市告上法庭时,她未曾想到,这场看似“各有说法”的纠纷,会在海城市人民法院黄莹法官的细致审理下,走出一条法理与情理兼具的解决之路。
案件受理之初,法官通过引导双方进行书状先行方式使争议焦点十分明确:超市与李红丈夫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一字之差,意味着责任的有无与轻重。超市坚持认为,卸货事宜是与其中一名工人单独沟通,属于“承揽干活”,不应为李红丈夫的突发疾病负责;而李红一方则悲痛陈述,当时丈夫等人在现场完全听候超市安排,报酬也是超市直接结算,明明是“给超市打工”。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主张,黄莹没有简单依赖书面材料,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案件细节。她仔细核查了证人证言,发现卸货现场虽由一名工人牵头联系,但四名装卸工的具体分工、工作节奏均由超市工作人员直接指挥,劳务报酬更是按“卸完一车结一车”的方式由超市当场支付。“单纯提供劳务、受雇主指挥、报酬即时结算”,这些关键特征清晰指向了雇佣关系的核心要素。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卸货行为并非独立完成特定成果的承揽,而是持续提供劳务的雇佣,超市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劳务安全负有天然的注意义务。”然而,李红丈夫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为“急性缺血性心脏病”,这一自身疾病因素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法官深知,雇佣关系的成立不代表责任的“全揽”,公平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受益的平衡。一方面,超市作为劳务受益人,未对雇员的身体状况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工作安排中也缺乏对高强度体力劳动的合理调配,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李红丈夫的死亡主要源于自身疾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责任比例的裁量上,黄莹反复斟酌双方的过错程度与法律关系本质。既考虑到超市作为雇主的管理义务与受益地位,也尊重疾病作为死亡主因的客观事实,最终依法确定超市承担5%的赔偿责任。
这一看似“轻微”的比例,背后是对“无过错也要担责”的公平原则的践行——即使雇员因自身原因受损,雇主作为受益人也需分担合理损失,只是责任范围需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赔偿金额的核算同样体现着司法的严谨。法官逐笔核对医疗票据,剔除了非死者本人的96.6元医疗费用,确保每一分赔偿都有事实依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当看到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慎认定:因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而非劳务中的外力伤害,此项请求难以支持。最终,各项损失核定为96万余元,超市按5%比例赔偿4.8万余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超市负责人在拿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认判服判”,很快将赔偿款足额支付给母女俩。李红接到赔偿款时,虽仍难掩丧亲之痛,却对法官说:“虽然钱不多,但法院给了我们一个公道说法,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这场案件的审理,没有惊天动地的争议反转,却在细微之处彰显了法官的司法智慧。从厘清法律关系时的细致求证,到划分责任比例时的公平裁量,再到核算赔偿金额时的严谨务实,法官用每一个环节的专业判断,让当事人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感受到了司法公正。5%的责任比例或许不高,但它所承载的,是法律对雇佣关系中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是对“受益即担责”公平原则的生动诠释,更是法官用专业与温情,为纠纷画上的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