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享受待遇更便捷!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出炉 | 鞍山新闻网

12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做好全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方便快捷地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鞍山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出炉,对我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进行规范。

此次对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管理进行了规范,确定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机构应为三级及以上(包括参照三级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传染病类、精神病类、妇儿类等专科医院,透析病种的认定可以放宽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机构开展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应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并配备能够承担认定工作的设备、场所及相应资质的医师和医技人员。认定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细化流程,优化服务。各级经办机构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范围。认定机构出具虚假认定结论或配合、默许患者虚假认定的,取消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同时,按照医保服务协议或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认定机构资格。认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部门按规定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

在资格认定方面,资格认定原则上按月开展,对于传染类病种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病种,自受理之日起,办结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参保人员资格认定所在统筹地区与参保地关系,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分为参保地认定和异地认定。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关系所属统筹地区进行资格认定,省内长期居住人员可以选择在备案的就医地进行省内异地认定。省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按参保地规定病种在参保地承担门诊慢特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按参保地慢特病认定流程参加认定后自动生效(透析除外),透析参保人取得认定资格后还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以及申请病种认定所需的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主要指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部分病种可为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原件加盖有效专用章)。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实行初审、复核和抽检三级审核制度。

在就医结算方面,原则上各级经办机构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结果登记后,参保人员自下月起享受相应病种的待遇。对于传染类病种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可以在认定结果登记后享受相应待遇。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主选择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异地就医的,应优先选择具备异地直接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实现门诊处方流转的地区,可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直接结算。透析患者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就诊机构不得超过3次,每次变更应在当月治疗结束后进行(因新发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除外)。具体变更流程按照就医地规定执行。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信息结算系统管理,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直接结算,个人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其他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未能在居住地直接结算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凭相关结算材料(患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记录收据原件、费用明细等材料)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属地相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