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口气”斗殴打架!未成年人犯罪需警惕 | 鞍山新闻网

中学生小亮和小伟,在微信里互相辱骂。后二人相约公园正门打仗。小亮纠集了10余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小伟纠集了李某等7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双方见面后互相厮打,其间李某用拳脚参与殴斗,致对方三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外伤,后双方逃离现场。而在另一起案件中,男孩张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共六人在酒吧内喝酒。其间,张某前去索要素不相识的女孩微信,被其男朋友看到后赶走。回到酒桌后,张某便纠集李某在内的五人前往女孩和男友所在的包厢内,辱骂并对其实施殴打……李某因两次参与打架斗殴,面临刑罚。未成年人斗殴犯罪的案件,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敲响了警钟。

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第一起案件中,李某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之后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第二起案件中,李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对包厢内的被害人进行殴打。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评定为轻微伤。李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本案主要涉及李某实施两起故意犯罪能否适用缓刑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即判断能否适用缓刑的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并非因触犯多少罪名应判处刑罚。同时,在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时需要适用严格的标准,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特别是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更应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罪时17周岁。通过社会调查,得知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其讲义气、爱冲动、喜欢热闹、喜欢和同龄人一起玩闹,因其性格原因,加上其家庭中父亲常年在国外打工,疏于了对他的管教。经过社会调查也发现,李某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在校表现良好,乐于助人,愿意参加活动。李某目前在学校就读,还有三年毕业。

经过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且对李某开展多次回访,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情况,综合判断,李某虽犯数罪,且所涉及的罪名均为故意犯罪,但其总和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判处缓刑后,对李某进行前科封存制度,能够使其不与社会脱节,更好地完成学业,加上李某自首到案,认罪态度良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综合以上情况,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