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 女孩这笔恋爱“花费”不需还 | 鞍山新闻网

“感情破裂了,婚也结不成,你得把恋爱期间旅游的钱和手机钱都还我!”面对男方小亮的要求,女孩小娟感觉很委屈:“手机是你自愿送我的,而且两人恋爱期间我也是分摊花销了的,凭什么要还你?”为此,两人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恋爱分手账”。

原告小亮称,去年8月,自己和小娟因工作关系相识,经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又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相互表达愿意共同缔结婚姻的想法,自去年9月份至去年10月份期间,自己本着结婚的目的,共向小娟转账7800元。小亮称,自己在聊天记录中,均己体现出转账事由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的意思。

去年10月,二人因感情生活琐事等引起矛盾分手,对此小亮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对小娟的转账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现条件无法成就,故其有权主张撤销赠予。自己多次催要,小娟却始终选择一拖再拖,不仅一直未能偿还,并且态度极其消极,此后,小娟将小亮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致使小亮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目前双方己再无结婚可能。综上,自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向法院具状起诉。

被告小娟称:自己与小亮从去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到10月分手,双方仅相恋月余时间,从未到达谈婚论嫁的程度。小亮主张的双方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小亮曾给自己转款1万元属于双方的恋爱基金,符合基于情感维系的自愿赠与,符合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互赠礼物的社会常理。小亮为自己转款1万元,扣除自己已返还的2200元的差额部分,7800元中包含小亮给自己买手机的5800元,剩余的2000元均已用于双方的恋爱期间购物、旅游、酒店等共同消费支出。而且款项并非是小亮未达到婚姻结婚目的的大额赠与款,日常消费具有共同受益的性质,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故自己不承担返还的义务。小娟还提供了证据证明,二人恋爱期间,小娟也支出消费3968.52元。

法院认定事实为:去年8月末,二人因工作关系相识,9月初确定恋爱关系。被告给原告转账共计7800元。9月至10月期间,小娟为二人消费支出3968.52元。去年10月,二人从外地旅游回来,小娟认为在旅游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小亮半夜将小娟丢在外面,让她自己回鞍山,觉得男孩性格不适合自己,故提出分手。小亮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对被告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条件无法成就,故其主张撤销赠予,被告不同意返还。另查,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一部,价值58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7800元。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现原告将所主张的款项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被告,手机已经交付给被告,被告均已经接受,双方形成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该赠与行为已经结束。

原告与被告2024年8月末相识,2024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10月分手,总共恋爱期间不到2个月,提供的聊天记录未显示原被告已经见双方父母和协商结婚事宜,微信转款10000元并非为了结婚而支付的彩礼,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也曾给原告转账,为二人消费支出3968.52元,证明原被告双方均为这段感情进行了付出。虽然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买过一部价值5800元手机,但该手机是原告赠与被告恋爱期间的礼物,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告已经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结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附加了任何条件,亦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具有法定撤销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原告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