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夏季高温,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荆门市总工会(荆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联合荆门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盛夏时节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具体事项如下:
一、落实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严禁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违法招用未成年工,严禁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作业。严禁以扣押证件、扣发工资等形式强迫职工劳动。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劳动时间,严禁通过绩效引导、算法引导、增加工作任务等方式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在高温天气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荆门市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至9月。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效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持续开放工会驿站。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会驿站建设主体要加强对工会驿站的运维管理工作,统一配备和增加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物品,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热饭、充电如厕、歇息纳凉等便利服务。
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来源:荆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