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商标侵权 超市被判赔偿 | 鞍山新闻网

一家超市里售卖的洗发水,使用了某知名洗发水的商标,结果被该知名洗发水商标所有权公司发现,于是把该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原告广州宝洁公司称,旗下众多品牌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就包括拥有“海飞丝”商标专有使用权。截至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被告超市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综上,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淡化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获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也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一瓶海飞丝洗发露并使用一次性公证锁将该商品封锁于物证袋中,同时通过公证处购物保全公证智能辅助APP软件对购买过程进行远程公证。法院当庭对公证处封存的证物袋进行拆封,内有“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一瓶,在该洗发露瓶身的正面及背面均含有“海飞丝”字样。

原告广州保洁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一份,经鉴定:该超市售卖的“海飞丝”洗发露包装特征与真品不一样;标签上的花纹、二维码印刷工艺与真品不一致;内容物成分与真品不符。并非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首先,根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宝洁公司经注册取得的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广州宝洁公司经宝洁公司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案涉封存商品与海飞丝真品商品属于相同种类的商品,销售标有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种产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该行为侵犯了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主张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广州宝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故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时间、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商品价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综上,判处被告某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