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因楼道内供热管道漏水,造成市民老刘家房屋被淹,屋内财产遭受损失。老刘于是将责任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
据老刘说,去年10月初,自己发现屋内漏水,造成室内客厅棚、进户门棚顶被淹、棚顶开裂起泡、墙皮脱落,灯被水浸泡腐蚀生锈。经了解,是某公司设置在楼道内的管道漏水造成的。老刘立即向某供热公司供暖管所报修,某某供热公司、某某保险公司均到现场认定,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某供热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没有异议,公司已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设备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某某保险公司承担。漏水的管道确实属于公司管理。
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某某供热公司特种设备责任险,每次事故每户财损限额10万元,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老刘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按属于被保险人责任部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老刘是被淹的房屋业主。当时是位于15层楼道内的供热管道漏水,导致老刘所在的12层房屋内财产遭受损失。某某供热公司已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设备责任险,每次事故每户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老刘申请,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屋内财产损失为5717元。老刘支付评估费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老刘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数额为多少。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民法典》,本案中,某某供热公司负有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的责任,某某供热公司设置在楼道内供热管道漏水,导致12层的房屋内财产遭受损失,某某供热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某某供热公司已向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设备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故某某保险公司对隋某某的损失应予赔偿。依据评估报告书,老刘屋内财产损失为5717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为评估财产损失所需,系必要合理支出。综上,对老刘主张的财产损失、评估费合计871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老刘8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