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事关荆门中心城区购房补贴 | 九派通

3月28日
荆门市推动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中心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实施我市人口第一战略,在2025年3月31日中心城区安居工程政策到期以后,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对购房补贴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补贴对象

(一)高校毕业生。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专科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技师班与高级工班毕业生)。


(二)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户籍所在地为东宝区龙泉、泉口2个街道办事处,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掇刀石、白庙、兴隆3个街道办事处,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以及漳河镇、子陵铺镇、牌楼镇、团林镇和麻城镇城镇户口以外的户籍人口。


(三)多孩家庭。符合国家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及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生育政策的家庭(包含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家庭)。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二、补贴条件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含公寓),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不受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限制。


三、补贴标准及形式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在本市工作(在网签合同之前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未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的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专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二)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购房补贴。每个家庭一次性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三)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购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与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购房补贴不能叠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使用,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可与其他购房补贴叠加使用。原契税补贴不再执行。


购房补贴均采用住房消费券形式发放。


四、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的情形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办法实施后通过撤销合同备案或变更买受人后,在补贴期间又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


(二)本办法实施后,将荆门中心城区户籍外迁或注销,再以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补贴的。


(三)多个家庭联合购房的。


(四)已享受同类型购房补贴政策的。



五、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材料:1. 毕业证书;2.学历查询结果(2002年以后毕业的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毕业的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购房补贴申请材料:1.户口簿;2.结婚证。


(三)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材料:1.户口簿;2.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3.出生证明。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并登录i荆门APP购房补贴专区,选择可申领的购房补贴类型,线上填写申请表,上传所需申请资料并提交。


(二)审查核发。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审查。其中,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学历及社保信息;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户籍信息;市、区卫健部门负责审查多孩家庭信息;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市不动产登记及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家庭首次购房情况。符合补贴标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住房消费券自动发放至申请人i荆门APP账户中。


(三)使用核销。申请人凭住房消费券到纳入补贴房源范围的楼盘自主选房,抵扣等额房款(不含首付款)。房源信息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征集发布。住房消费券自发放之日起生效,2025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住房消费券实行实名制,仅供本人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得抵押、提现、转让、赠与等。一张住房消费券仅限用于购买一套住房,抵扣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夫妻双方均符合要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一次。


七、资金来源

消费券结算资金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解决,由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区域区级财政兑付,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补助各区。


八、其他事项

(一)住房消费券使用后,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到区住建部门核销住房消费券,再由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或变更手续。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提供的住房消费券使用情况,及时对使用消费券的房屋楼盘表进行锁定。


(二)纳入补贴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签约时先行兑付核销,定期持相关资料报区住建部门核查并申请办理结算。经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复查无误后,由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在今年9月和2026年3月分两次兑付。商品房所在项目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兑付资金拨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来源:荆门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