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全市12家公立医院“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实施互认,也就是说,患者在首批指定的12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凡标示了相关国家、省、市认定字样的项目,到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不用重复检查,即可被互认,实实在在降低百姓的就医费用。
据悉,最新下发的《鞍山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文件规定的12家医院相关项目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全部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目前,医学检验方面,互认项目最少的单位为28项,最高为56项;医学影像方面,互认项目最少单位为101项,最高单位为259项。12家医疗机构包括:
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集团总医院;鞍山市中医院;海城市中医院;海城正骨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鞍山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鞍山市肿瘤医院;鞍山市长大医院;海城市中心医院;岫岩县中心人民医院;台安县恩良医院。
市卫健委高度重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相关分管领导带领相关科室及市检验质控中心和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对全市三级医院及县医院相关资料进行评估。截至目前,经市医学检验质控中心评估的鞍山市中心医院等12家医院纳入首批互认单位,其中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互认标识为“全国HR”;参加省临检质控中心组织的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辽宁省,互认标识为“辽宁HR”。经市级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评估的鞍山市中心医院等12家医院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纳入市级互认,互认范围为鞍山市,互认标识为“鞍山HR”。所有鞍山市获得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影像报告标注互认资格专用标识,医学检验在报告单中对互认的项目加注专用标识。
据介绍,全市医疗机构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前提,进一步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但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对特殊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如: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及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