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圆桌派·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中国财经报 2024-03-20 09:59:55

编者按: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优化生育假期制度,完善经营主体用工成本合理共担机制,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又有哪些可行思路?本报特邀相关专家学者围绕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进行讨论。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思楠


嘉宾:


庄渝霞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陈建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茅倬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

于洪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副院长   

记者:如何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构建这一政策体系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茅倬彦: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不仅要具备整体性思维,一体化考虑婚嫁、生育、养育和教育等内容,还要具备特殊性思维,充分考虑我国特殊国情和地方实际情况;不仅要在短期内针对支持婚育进行“真金白银”的投入,还要对未来人口长期发展可能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作出前瞻性判断,防患于未然。

本质上来说,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首要任务是加强整体战略规划,加快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将积极应对少子化或低生育率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中央层面,成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统筹应对“人口负增长下的少子老龄化”的风险与挑战。二是研究制定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战略规划,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三是各地可因地制宜将生育支持政策举措作为民生实事,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使“生育支持”成为评价工作实效的重要指标。

于洪:当前,很多国家都面临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的困扰,我国也不例外。这种变化无疑将对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支持政策应当是系统性的,不仅仅是由某个部门出台的单项政策,这一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作为一个涉及人口结构优化、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持续进步的重要议题,鼓励生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动。

庄渝霞:当前,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少子化与老龄化并存的人口形势凸显了加强生育支持政策全国布局的紧迫性。

另一方面,从必要性来看,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出台生育支持措施,比如延长产假、育儿假,以及发放育儿补贴等,这些政策措施大多强化女性单方面抚育的角色,缺少社会性别视角,亟待出台全国性意见予以指导并建立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框架及配套服务。


记者: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于洪:毫无疑问的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应当包括有针对性的专项补贴政策,以便在鼓励生育方面能够发挥最直接的作用。在专项政策层面,主要包括直接提供生育补贴、育儿津贴等现金形式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许多发达国家在总和生育率降至较低水平时,就开始通过不断完善家庭补贴政策来提高生育率。从2022年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子女教育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专项附加扣除;近年来,部分地区也开始探索提供生育现金补贴,这些无疑是鼓励生育的积极举措。下一步,还应当进一步扩大政策范围、加大实施力度,切实减轻生育及育儿方面的家庭负担。

与此同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还要纳入一揽子福利保障计划。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该进一步拓展生育保障的形式。目前,以生育保险为生育保障主体的形式较为单一,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尽管并未改变待遇,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生育保障的获得感。应当加快整合一揽子以生育为核心的福利保障计划,一方面,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包括产假、育儿假等在内的福利水平。从国外的经验看,一些政策规定对男方育儿假等相关福利予以明确的安排和保障,旨在支持男女双方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下一阶段,我国应当提高生育福利保障计划的丰富性和灵活性,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发生的新变化。

茅倬彦:一方面,要降低适龄青年的婚育成本,强化婚育理论研究与数据监测。

一是着力缓解婚育与事业的冲突,关注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女性的事业发展,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女性在求职、晋升等各个环节不因婚育而受到歧视。二是重塑新型婚育文化,深度挖掘儒家传统婚育文化在新时代发扬传承的精髓,充分肯定母亲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宣传孕育生命的美好、亲密关系和生命延续对人生的重要价值、适龄婚育的重要性等内容。三是强化低生育率下的理论研究和数据监测,将政策端口前移到未婚人群,引导年轻人转变婚恋观念。同时,也要做好婚育意愿和行为的数据监测工作,建立完善家庭发展基础数据库,实现多部门婚育支持相关数据的共享和整合利用,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最新婚育动态,优化调整政策方向。

另一方面,要重视人口新特征、新变化,推动生育支持政策端口前移。

一是加大青少年群体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将相关课程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课程体系,提升青少年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在生殖健康服务的各个环节提供有效的避孕咨询与避孕服务,减少非意愿怀孕、非意愿人工流产的发生,保护青少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三是尽快普及无痛分娩,从服务流程、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等环节改进和优化女性备孕、怀孕、孕检、分娩和产后恢复的医疗卫生服务,对无痛分娩的医疗服务收费、医保报销政策、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四是增强对非婚生育的包容性,逐步放宽对未婚冻卵的限制条件,保障未婚生育群体享受与已婚夫妻同样的权益。

庄渝霞:在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中,要充分聚焦以下几个视角:一是要高度重视社会性别视角。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女性因生育而被赋予不同于男性的角色期待,承受职业和家庭双重负担,社会性别视角是解决生育率低下的重要视角。二是要充分了解不同家庭的核心需求。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以及处于不同就业模式的女性对生育支持政策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中低收入家庭更倾向于货币需求,双职工家庭更倾向于照料需求,应根据不同家庭的差异化需求提供精准服务。三是要深入调研不同代别的生育观,特别是今后一段时间的生育主体——“90后”“00后”这两代人的生育观念。择偶风险、就业难、教育焦虑等因素会极大降低婚育积极性。四是要聚焦城乡差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应当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有机连接,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民生建设。

此外,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要着力减轻家庭育儿压力。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料是时间密集型、精力高投入型的抚育事件,而托育服务是保证女性就业连续性、平衡代际关系的有效选择和替补方案。为此,各部门应协同发力共建有效的生育补助机制。在方案设计上,应为0—1周岁的婴儿做好双亲生育休假方案,按不同标准的方案逐步推进,用双系抚育政策逐渐淡化单系抚育传统;作为传统家庭养育的替代方案,为1—3周岁的幼儿提供社区托育服务,为职业女性平衡就业与家庭冲突提供缓冲地带。在设施布局上,有关部门在建设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时,可围绕“一小”增加托幼服务等项目。在托育补助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托育服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具有普惠性质的托育服务消费券。


记者:应当如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茅倬彦: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促进生育成本分担的两性平等,营造生育支持的工作环境。

一是促进生育成本在两性之间合理分担,通过提高男性休假补贴比例等方式,鼓励夫妻共享延长的生育假和育儿假。参照残疾人安置的税收减免优惠标准,根据女职工生育孩子数量、企业规模等建立有效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友好的职场环境。二是重视和提升产后女性重返职场的能力,及时了解并切实帮助女性克服产后返岗困难,为女性产后重返职场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贷款免息和税费减免等支持,保障生育女性顺利返岗。三是倡导家庭领域的男性责任,肯定家庭家务劳动和生育养育的社会价值,推动全社会认同夫妻共担育儿重任的观念,树立带娃的优质“奶爸”形象,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四是肯定全职母亲的社会价值,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女性在实现事业、婚育双赢方面的成功实践,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陈建伟:影响生育决策的因素是复杂而多样的,除传统经济因素外,职业发展、家庭责任和子女质量等因素对生育行为都会产生影响。尤其是女性在职业发展和家庭责任之间的角色冲突,越来越成为影响生育率的关键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对于促进人口生育率企稳回升非常关键。

一是要优化生育友好型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根据人口分布特点完善公共托儿所和幼儿园布局,增加提供高质量的学龄前儿童看护服务,减轻父母在平衡工作和子女抚养之间的压力。与此同时,政府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对孕龄女性的就业保护;确保男女在同等工作岗位上获得同等报酬,消除不同性别间的工资差距;禁止性别歧视尤其是生育歧视,保护女性免受不公平对待。此外,政府要提供灵活的福利政策,如父母共享的家庭育儿假期、托儿所津贴、子女教育支持等,减轻父母的经济压力,营造男女双方共同抚育下一代的社会氛围。

二是企业要提供弹性的工作安排、必要的职业发展支持和培训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为育龄女性和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安排,包括远程办公、弹性办公等,以便父母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减轻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

三是重视社会文化支持对促进人口生育率的积极作用。倡导正面的生育观念,通过传播积极的生育观念鼓励人们生育子女;倡导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观念,减少性别角色刻板印象,鼓励男性更多地参与家庭抚养。

于洪:文化和社会环境对生育率也有显著影响。应当尽快探索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更多家庭提供便捷可及的托育服务,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同时,要推动形成较为宽松的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和文化观念,包括消除职场对女性生育阶段的隐性歧视和区别对待、提倡父亲一方在生育阶段的责任分担等。

当然,如果要从根本上帮助家庭作出生育决定,还要解决其后顾之忧,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领域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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