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坐网约车“拼车”如此“捡手机”构成盗窃 | 鞍山新闻网


大过年走亲戚,和别的乘客拼乘网约车,却不料触犯法律,这是咋回事?原来,明宇妈(化名)是藏匿了其他乘客掉落的手机,以为是“出门见财”,把别人的失物卖给收手机的赚一笔,却因为是不义之财,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据了解,明宇妈过年期间和儿子走亲戚,为了省钱叫网约车时选了“拼车”,和其他两名女孩一起拼乘一辆车。在乘车过程中,明宇妈和两名女孩一起坐在后座,其中一名女孩因为拿起包翻找东西,不慎把包里的手机滑落出来,掉在车上。明宇妈在旁看见了,却没有提醒女孩,而是暗暗用脚把手机踩在脚下,等两名女孩下车后,明宇妈把女孩的手机私自卖掉。案发后,明宇妈认为,这样的“捡”东西不算盗窃。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一些人捡拾到他人物品不打算归还时,往往觉得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做得不对。此时,他们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在网约车、出租车、宾馆、网吧等特定空间或场所,遗落的物品虽然脱离了失主的占有,但却转为该特定场所管理者占有,管理权仍然归属于这些特定场所管理人。悄悄将他人遗忘、遗落的物品拿走,属于盗窃行为。

本案中,明宇妈明知手机是他人掉落在网约车上的,但她既没有告知乘车人,也没有交给司机或者送交派出所,而是偷偷掩藏,待同行拼车人下车后将手机据为己有,这不是“捡”,而是“偷”。无论她是偷偷将手机藏于脚下,还是直接将手机拿走,被偷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已经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市民,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义之财不可取,不要因为自己存在法律误区而行差踏错以身犯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