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思考与建议
金融时报 2023-10-09 08:42:56

​  近期,供应链金融凭借其独特优势,再次被视为推动经济复苏和振兴民营企业的重要工具。包括山东、深圳、重庆等在内的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这些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手段“稳链、补链、强链”,保障地方产业稳定发展。然而,一些央企、国企在面对清理融资性贸易的大背景下,担心供应链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纷纷中断了所有与产业金融相关的活动。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一些挑战。一方面,供应链金融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金流,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这需要企业和政府有足够的风险防控能力。因此,如何理性地发展供应链金融,既能发挥其经济效益,又能有效防控风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供应链金融对于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意义

  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国家出台一系列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约束问题得到较大缓解。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为25.9万亿元,第二季度为27.69万亿元,在前六个季度,平均增长率为5.87%。由此看出,银行业支持力度一直在加强。此外,从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看,2022年第四季度北证A股205家企业的现金循环周期为157天,2023年第一季度降为86天,第二季度为108天,企业资金状况有所改善。当然这一问题远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从2021年至2022年数据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现金循环周期2021年为102天,2022年则为113天。这说明金融还需更进一步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助力企业稳定持续经营。供应链金融无疑是其中重要的方式或手段,其本质是借助于产业供应链运营的质量和信用,为上下游企业融通资金,进而优化整个产业链和供应链资金流。特别是在“稳链、补链、强链”的过程中,供应链金融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稳链”的内涵是保障现有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运行,不至于因为各种因素的冲击而断裂。因此,“稳链”的核心在于保障产业链中各主体能够稳定持续运营,其中资金流显然是“稳链”的关键维度之一。供应链金融首先通过有效服务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优化现金流,使得上下游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特别是围绕产业链供应链运营各个环节所开展的金融活动如采购融资、信用融资、订单融资等,不仅保证了作业活动资金,而且通过资金融通帮助企业稳定供应源及销售渠道。此外,供应链金融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中的风险进行更精准的评估和管理,从而降低不确定性,保障产业链的稳定性。

  (二)“补链”的内涵在于弥补供应链中的薄弱环节,推动更多有实力的企业携手合作,共同强化这些环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引入更多企业,特别是让专精特新企业加入供应链中。然而,这些企业在创业或发展初期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也没有足够的经营历史和业绩作为信贷评估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借助供应链金融的力量支持企业投入薄弱环节,推动技术创新。因此,供应链金融需要拓展其广度和深度。一方面,需要将投资、信贷、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结合起来,共同推动创新性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政(政府)、企(供应链企业)、银(金融机构)和技(金融科技)四方合作,共同营造科创供应链金融的良好环境。通过合作,可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更为灵活、更符合需求的金融服务。通过提供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同时,还可以引进先进金融科技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强链”的含义是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保持优势。为实现这一目标,供应链金融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还需要在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具体而言,供应链金融可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际合作,支持我国产业链在全球范围内的布局;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全球化金融服务,加强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话语权;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产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通过风险评估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和规范的金融服务;通过加强对供应链中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任度,从而促进产业发展良性循环。

  目前供应链金融发展态势与挑战

  供应链金融无论是保障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的实现,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供应链金融不是洪水猛兽,而是真正立足产业、服务产业的金融活动。当然,这也为供应链金融提出了新的诉求,即如何顺应实体经济或产业发展要求,融入进去并提供符合产业发展的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

  (一)近年来,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首先,从制度体系的角度来看,各相关部门已经逐步完善了供应链金融的规章制度,这不仅体现在各类文件的发布和倡导上,也包括对供应链金融环境净化的措施。例如,国资委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原银保监会于2022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等,都为促进供应链金融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此外,近期围绕供应链金融业务国家标准的出台,如中物联推动的《数字化仓库基本要求》《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等,也为供应链金融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市场资产余额从2017年的18.5万亿元人民币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28.0万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为10.9%,预计2026年将达到47.7万亿元人民币。这种增长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上。供应链金融开始向管理含量较高的金融产品发展,如面向下游的信用融资、基于产业链优化的采购融资和订单融资以及基于物的信用展开的存货仓单和运单融资等。这种转变使得供应链金融能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发展也取得了巨大进步。数字信用已经成为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共识,各行各业包括金融机构都把数字化和数字信用作为战略发展的方向。他们积极推动数字化建设,将数字化技术应用于信贷审核等环节,使得决策更加高效、准确。数据征信已经成为信贷审核的重要辅助手段,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供应链中的风险进行更精准的评估和管理,降低了不确定性,进一步保障了产业链的稳定性。此外,数字化还推动了供应链金融在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推动供应链金融持续发展。

  (二)尽管如此,目前供应链金融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看,大多数企业从事简单经营物流活动,没能真正提升自身竞争力向一体化供应链及一体化物流方向拓展。一方面,供应链以及物流中的“流”的特点未能实现,即将不同环节、不同活动和不同作业有机地关联起来;另一方面,没站在客户角度帮助优化产业运行、物流分销、加速周转,而是停留在基础作业,这就造成了这类企业往往增值率不高,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较小,再加上经营不规范、财务数据缺失,造成金融机构怕贷惜贷。

  其次,从金融端看,前几年供应链金融落入了一种窠臼,即大多围绕应收应付等债权债务等展开,特别是基于应付的信用流转成为供应链金融的标配产品,而围绕仓单、存货等要素的供应链金融并未真正激活。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226号文”)中提及的“物的信用”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信用流转相对而言“简单粗暴”,容易操作,而存货、仓单融资涉及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及标准化建立,同时又需要多方协同配合,费时费力,而后者是物流行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形态。

  再次,从行业发展角度看,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仍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主体信用,特别是依赖于核心企业的支持,而226号文中提到的数字信用也没有真正形成。近几年物流行业网络货运平台建设得如火如荼,但物流的数字化不仅仅是网络货运平台,而是涉及整个物流活动的物理数字化、单证数字化、行为数字化及物流业务关系网络的数字化,这一综合性的数字化建设没有达成,供应链金融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突破。

  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建设

  笔者认为,解决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桎梏,真正让供应链金融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首要是强化制度性建设。没有良好的规范和引导,无论供应链金融理论上有多好的效应,出台多少扶持性政策,最终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绊脚石。在当前形势下,亟须从三个方面强化制度建设。

  (一)尽快制定可操作且可执行的融资性贸易判定条例。在严格禁止国企从事融资性贸易的同时,允许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运营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和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收益。这一行为的出发点并非服务或助力产业运行,而是借助金融手段获取资金或增加流水。因此,出台政策严禁此类行为是完全正确且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实体经济发展。

  但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因为限制融资性贸易而影响无辜企业。许多央企、国企在产业链供应链运营中自然会涉及金融活动,如反向保理、信用融资、反向采购等。没有金融活动支撑,“稳链、补链、强链”的目标将受到挑战。目前,大多数央企、国企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虽然国资委在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中提出了四个特征,即虚构贸易背景或认为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但操作中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判定标准。实际上,可制定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以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例如,确保贸易与物流完全对应,确保供应链运营过程中单证、票据和税票的一致性,限制金融性收益等。总之,合理引导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显得非常紧迫。

  (二)尽快出台对信用流转类业务的规范。近年来,信用流转成为众多大型企业推动供应链金融的“标配”产品,原本有益于实体经济发展,让核心企业的信用实现了多级穿透,并能有效防范三角债问题。然而,随着大型企业或机构不断涌入,这一金融产品已经出现了变味,反而成为危害上游供应商的手段。其主要表现是账期越来越长,并且在多级供应商贴现时,采用垄断式贴现,导致很多大企业凭借手中牌照争做“二银行”,从中获利。因此,强化对信用流转业务的规范也是当务之急。就目前商业运行状况来看,短期内完全取消信用流转或用供应链票据整合该类业务显然难以实现。我国商业贸易中尚有很多非标活动或者较为复杂的业务关系,在较长时间内“双轨制”会一直存在。

  因而,尽快规范此类业务,发挥其应有的正面作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非常必要。具体而言,一是规范信单证开立的时长;二是打破垄断性贴现;三是对平台加息进行一定的限制;四是对流转背书的要素进行规定;五是对平台帮助开立信单证实施穿透管理。

  (三)尽快完善有关大宗商品存货或仓单质押领域数字基础设施标准和资产管理登记公示体系。供应链金融尚未完全激活的一个领域便是依托“物的信用”开展的仓单存货类金融服务,并且这一业务年年都出现问题。

  一是缺乏行业级供应链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近年来,一系列数字化标准出台,诸如《大宗货物电子仓单》《大宗货物电子运单》《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等,这一工作还需要不断深化,包括分行业的货物监管技术及管理标准等需要体系化的规范。二是对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参与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需要加以研究。一般而言,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涉及质权人、出质人、保管方、监管方、贸易平台方、处置方、技术服务商等参与者,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时收取什么样的费用,这些需要制度性建设。三是关于电子仓单或其他电子单证的登记公示以及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问题。要解决仓单质押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就需要建设一个权威性、穿透性的电子单证登记公示管理平台。不仅登记公示电子单证,获取权利凭证,而且能与数字化基础设施连接,追溯电子仓单背后物的信用。上述制度性建设无疑对于促进大宗供应链金融提供了坚实基础。

  供应链金融各方深化能力建设

  除了完善制度化建设外,要突破目前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瓶颈,也需要各方不断强化能力,推动供应链金融深化发展。

  (一)金融机构需要从战略取向、产品开发模式以及管理体系重塑等方面突破。战略取向指的是金融机构需要重新思考自身的战略,即究竟为谁服务、服务什么业务、如何服务。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反映了金融机构对自身定位以及对产业链供应链的理解深度。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商行,应当成为产业银行,立足当地特色产业集群和有竞争力的行业,深度了解产业运行以及特定场景,定制化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链金融往往是千景千案。

  在产品开发方面,不能单纯从自身角度考虑风控和开发产品,应该更多地与企业沟通,协同进行产品开发和风控体系建设。一些互联网银行就表现出较高的灵活性和敏感性,能够结合产业场景,与产业主体协同进行金融产品开发。另外,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在两个方面破局:一是改变金融机构内部条块式组织架构,协同进行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二是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主体信用、数据信用、物的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

  (二)产业、企业或地方政府需要强化供应链思维和服务导向。对于大型企业以及各地方政府而言,推动高质量的产业链供应链建设以及供应链数字化是促进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基础。具体而言,一是打造政、企、银、技四方协同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金融发展打好基础。特别是在目前各行都在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的状况下,必然会增加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代价,造成隐性成本上升。各个体系平台都是孤立的,形成了一个个平台孤岛。因此,建立跨越单个体系的综合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非常必要。二是立足当地产业特点和产业集群,针对性地提供多种服务和金融资源,包括金融机构的融资配套、优惠利率、融资担保、金融创新等措施。各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基金或平台,提供融资支持,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中小企业和供应链环节。三是推动和完善数字基建,为供应链金融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供应链数字化建设、数字治理体系的建设等。同时,推动各方创新供应链金融,如跨境物流金融支持、供应链绿色金融支持等。

  (三)金融科技公司需积极构建深谙运营、提供运维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金融科技对实现供应链数字化和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发挥了关键支持作用。然而不得不承认,大多数科技公司面临一种尴尬的困境,要么只提供技术解决方案,要么仅充当技术供应商,被产业、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内部科技部门所取代。如果金融科技公司仅从技术角度提供服务,而不深入了解产业链供应链的运作方式,不熟悉业务结构、流程以及金融需求,不积极协助优化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运营,就必然会导致上述问题。这意味着,两脚不淌泥的科技公司无法真正渗透到供应链金融中。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打开APP阅读全文
相关新闻
×
前往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