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
2023-05-24 16:56:42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和微信等网络营销活动参与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结合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您总结【十五条重点条文提醒】,快来了解一下吧!


①强调导向宣传和健康的表现形式

《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②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③特殊商品变相发布广告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在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将构成变相发布广告。


④竞价排名广告新增禁止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除了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外,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这一规定属于竞价排名的新增禁止性规定,今后继续使用政务服务相关的词语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将视为违法行为。


⑤对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的要求更加严格

《办法》第十条规定,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无关闭标志或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等情形。


⑥细化了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具体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虚假的奖励承诺;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都将构成以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违法行为。


⑦强调未成年人保护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⑧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也需建立广告档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如果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细化了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如果是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除了第十四条列明的内容,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也应当记入广告档案。


⑩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记录保存用户真实信息不少于三年。不得以技术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者重视服务等措施。


明确了利用联网智能设备向用户发送广告需经用户同意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如果违反该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⑫跳转广告的审查边界更加清晰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即跳转广告的审查范围为“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方式为“核对”。


⑬明确了网络直播带货相关主体的广告法身份及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⑭互联网广告代言监管趋严并明确对代言人案件管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列列为单独的一类监管对象,说明未来监管部门对于广告代言人的监管将更加重视和趋严。


⑮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将面临处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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