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债市概览(2022)(上):基本情况、中央托管机构及债市法律与监管
中国债券信息网 2023-04-20 15:44:27

从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开始,中国债券市场在曲折中前行,走过了四十多年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1996年末中央托管机构建立,债券市场由此进入快速发展期,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市场创新不断涌现,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市场活跃度稳步提升,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制度框架也逐步完善。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发行长期国债和基础设施长期债券。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债券市场正步入重大战略机遇期。

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自2016年起组织编制并逐年修订《中国债券市场概览》,介绍中国债券市场的最新发展成果和现状,旨在为境内外有志于投资、参与和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人士垫石铺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债券市场应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2)》能够帮助各方对更好地建设我国债券市场形成有益思考,推动债券市场实现更加安全、更加透明、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发展。

囿于编者的认知和所掌握资料的程度,疏漏之处难免。本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和咨询建议。


市场基本信息


债券品种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发展形成门类基本齐全、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信用层次不断拓展的债券市场。


按照发行主体划分


(一)政府债券

1. 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

其中,记账式国债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目前贴现国债有28天、63天、91天、182天四个品种,附息国债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30年、50年等品种2

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储蓄国债(电子式)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

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或承销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目前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品种。自2019年起,地方政府债券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二)中央银行票据

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但也有长至3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一般地,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主要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 铁道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铁道部),由国家发改委注册发行。

2. 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四)金融债券

一般地,金融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政策性金融债券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扶贫专项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品种,试点弹性招标发行。

2. 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分为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三农”专项金融债、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品种。

3. 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金融债和保险公司次级债。

(五)企业信用债券

1. 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经国家发改委注册后发行。国家发改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3企业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面向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由牵头人组织,发债主体为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期限一般为3-5年。

项目收益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

可续期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嵌入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具有混合资本属性。

专项企业债券。是针对重点行业产业推出的企业债券,已推出的品种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

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上清所登记托管。4

3.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4.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中小微型企业,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六)资产支持证券

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券商,以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形式出现,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收费权等,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七)熊猫债券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包括主权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


按照付息方式划分


1. 零息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

2. 贴现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

3. 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付息频率、付息日期等要素,按照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

4. 浮动利率附息债券。以某一短期货币市场参考指标为债券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可通过招标或簿记建档确定)作为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在待偿期内可能变化,但基本利差不变。

5. 利随本清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到期兑付日前不支付利息,全部利息累计至到期兑付日和本金一同偿付。


按照币种划分


1. 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包括境内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券,占中国债券市场的绝大部分。

2. 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目前仅有零星的境内美元债券,大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3. SDR债券。以特别提款权(SDR)计价的债券。2016年8月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5亿以人民币结算的SDR债券,后续预计有更多中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发行。


其他


1.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募集资金投向领域,绿色债券分为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的蓝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实现碳减排目标的碳中和债券等。2022年,境内主体发行“投向绿”[4]债券约15295.08亿元。其中,贴标绿债发行规模约9130.28亿元,包含在岸贴标绿债8880.52亿元、离岸贴标绿债249.76亿元;非贴标绿债规模为9099.4亿元。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3.2万亿元。

2.社会效应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有情怀的债券,注重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社会性问题。2016年,中国首单社会效应债券——山东省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当地的扶贫工作。

3.疫情防控债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扶持政策,资本市场也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债券也应运而生。具体品种包括抗疫特别国债,以及募集资金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或为疫情防控领域相关项目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等。

4.ESG主题债券。近年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ESG 主题类债券应运而生,即募集资金投向ESG相关领域的债券。ESG主题债券主要包括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ESG债券市场发展以绿色债券为主体,其余品类债券正在积极探索,增势强劲。

5.转型债券。目前国内外所称的狭义“转型”债券主要聚焦于环境转型中的气候转型债券。然而气候只是环境问题的一部分,非常有必要在气候转型之外,关注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广义的转型债券是指支持高环境影响向低环境影响转型的债券。转型债券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转型”债券、低碳“转型”公司债券等。

6.明珠债(自贸区离岸债券)。明珠债是在沪服务境内外主体离岸直接融资需求的业务创新,为实体经济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全面服务。2022年,明珠债业务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年发行62期,总规模约385亿元人民币(等值),在实现多项“首单”创新的同时,年内已有多单二级市场交易落地,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截至2022年年末,明珠债累计发行72期,总规模约500亿元人民币(等值)。


表2  债券品种、场所及定价基准的创新演变


债券市场参与者


随着市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参与者层次也日益丰富,为债市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债券现货市场参与者


1. 发行人。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备发行资格的筹资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债券。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央银行、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国际开发机构等。

2. 承销商。指导与帮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参与债券发行投标或认购,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分销,并在债券存续期内牵头其他市场中介一起监督债券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由依法取得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

3. 做市商。经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承办机构承担做市商职能。截至2022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综合类成员共79家6,柜台流通式债券承办机构29家7

4. 货币经纪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经纪业务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目前国内有六家货币经纪公司。

5.结算代理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并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结算代理人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代理委托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截至2022年末,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质的结算代理人共50家,其中22家机构已为境外机构开展结算代理业务。

6. 境内投资人。商业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中,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投资者类型,符合准入类型的投资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须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各类社会投资者均可参与,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8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参与者需在开办机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开办机构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柜台市场投资者主要为个人和中小机构。

此外,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须具备一定资格,可直接参与企业债券申购的投资人/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招标发行。2022年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共24家9

7. 境外投资人。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10

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


1. 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

交易前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投资人为符合标准的自然人、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其中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此外,根据2020年2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可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投资人开户需通过中金所会员在中金所备案。国债期货在中金所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交割,可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保证金。

2. 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

场外债券衍生品的交易登记和辅助报价前台是外汇交易中心。投资人开展交易需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场外债券衍生品根据债券品种的不同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清所结算交割。


中央托管机构


完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国际组织颁布的《证券结算系统建议》(RSSS)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均对中央证券托管提出核心要求,提出“出于安全与效率的原因,应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中央托管”,“通过将托管结算操作集中于单一实体,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有效降低成本”。中国债券市场上,目前涉及债券集中托管业务的机构有三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其中,中央结算公司占市场主要份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一)公司性质

中央结算公司于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出资,是国有独资企业,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是26家中央金融企业中唯一一家专门从事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并设立上海总部和深圳分公司。

(二)服务定位

作为中立、独立、公益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服务市场,并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外汇局等多部门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政府债券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是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根据银保监会授权,承担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是企业债券总登记托管人及受理审核机构,并承担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等职能。

作为专业的登记结算机构,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具有政策含量高、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显著特点。现有综合系统功能强大、安全级别高,通过专网覆盖全国投资机构。综合系统与国家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同,是国家核心信息系统之一。

(三)业务功能

中央结算公司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忠实履行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职责,全面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包括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估值、担保品管理、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一条龙全生命周期服务,是支持中国债市安全平稳运行的中枢。2022年,支持各类债券发行登记25万亿元,完成交易结算2593万亿元,是国内最大的债券交易结算平台。2022年末托管债券96万亿元,债券托管量约占全市场74.6%,在债券登记托管中居主导地位,品种涵盖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中央结算公司打造国际先进的担保品管理系统,成为全球最大的债券担保品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依托成熟稳定、安全高效的中央托管结算服务体系,提出以“中央确权、穿透监管、多级服务、合作共赢”为指导思想的中债方案,构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多层次服务体系。

二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支持平台。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施操作提供支持,人民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财政部的政府债券拍卖室就设在中央结算公司。货币政策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为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包括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央行票据互换等创新工具提供服务。2022年累计支持央行公开市场操作10.6万亿元,支持创新工具投放操作18.3万亿元,配合推动常备借贷便利全面实现DVP结算。财政政策方面,支持政府债券发行和国库现金管理,助力财政政策积极有为。2022年支持国债发行9.6万亿元,地方债发行7.4万亿元,支持中央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6.55万亿元。产业政策方面,为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登记、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等产业政策实施提供服务。2022年受理企业债券规模1.2万亿元,支持发行3691亿元,实现企业债券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是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形成平台。中央结算公司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深改委有关“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要求,构建了一整套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和风险状况的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体系,得到广泛认可。2015年,中债3个月期国债收益率被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利率篮子,成为国际认可的人民币全球定价基准。目前中债价格指标每日发布包括上海关键收益率(SKY)在内各类曲线3500余条,估值13万余条,实现对债券市场全覆盖。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每日发布中债估值中心编制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利率基准作用日益发挥。市场机构广泛采用中债估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贷款定价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指数在亚洲开发银行网站发布。已有逾200家境外机构使用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基本覆盖所有境外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商业类机构应用也在持续增多。

四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主门户。中央结算公司落实管理部门工作部署,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又兼容国际惯例的债券登记托管账户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支持境外投资者入市的全球通模式、香港债券通模式、澳门平行账户模式。截至2022年末,中央结算公司服务境外投资者超过1400户,持债规模突破3.1万亿元,约占境外持有总量的9成。中央结算公司以金融基础设施跨境合作构筑债市开放的坚实基础,积极推进与境外中央托管机构的合作互联。拓展人民币债券担保品跨境服务,推进跨境互认。扩大中债价格指标产品的跨境应用,多只中债指数及跟踪ETF产品登录纽约、卢森堡、新加坡等境外交易所。持续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推出中英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完善自贸区境外发行方案,支持灵活结算机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多边合作。


其他登记托管机构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成立于2001年,隶属证监会监管,设立上海、深圳分公司,承接了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业务。

中证登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托管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证券衍生品等,并以股票为主。一级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作为中央结算公司的二级托管机构,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分托管职责。

(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构,隶属于人民银行管理,公司股东包括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

上清所的职能包括:为金融市场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等提供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质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表3  三家中央托管机构比较


法律与监管


中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架构自上而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业务协议构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含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业务规则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制度;业务协议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市场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统称。


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一)通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实施,2011年修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实施,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实施;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03年实施;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年实施;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实施,2013年修订,2018年修正;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实施;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实施;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实施;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实施;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实施;

《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2022年实施;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2022年实施。

(二)子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银行间债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实施,2003年修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21年修订;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版)》,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2022年实施。

2、交易所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实施,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实施,2021年2月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实施;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2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2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2022年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实施;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

3、商业银行柜台基本法律法规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关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

《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2018年实施;

《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2019年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实施;

《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


债券业务监管机构


中国债券业务实行分市场、分券种监管,见表4。


表4 债券业务监管情况


注:

1.不包括同业存单。

2.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可在商业银行柜台交易。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规定。

4.2010年以前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5. “投向绿”债券指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我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方案》这三项绿色债券标准之一,且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在募集资金中占比不低于贴标绿债券规定要求的债券。

6.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名单:https://www.nafmii.org.cn/hyfw/hyflmd/zssmd/

7.柜台流通式债券承办机构名单:https://www.chinabond.com.cn/gt/yywdtjb.jsp

8.2019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9.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https://www.chinabond.com.cn/cb/cn/xwgg/ggtz/gsgg/zytz/20220301/159751942.shtml。

10.境外投资人名单:http://shanghai.pbc.gov.cn/fzhshanghai/113595/index.html。

11.份额统计不包括同业存单。

12.指窄口径交易结算量,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仅统计首期结算量,不含柜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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