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林补偿分类、补偿比例、资金使用等予以优化完善,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办法》明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补偿范围为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兼顾林分质量、管护要求、县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公益林划分为一、二、三类。
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明确,原标准部分,即《办法》施行前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部分,通过定额形式予以固化;提高标准部分,即《办法》施行后提高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90%与10%的比例承担。
在优化支出范围方面,《办法》提出,增加公共管护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森林抚育、林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森林质量提升和公益林资源保护。增加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可用于公益林监测和评价、数字化建设及资金监管等方面,推动公益林资源数字化管理和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同时,管理费用从“不超过每亩0.5元”调整至“不超过每亩1元”,取消“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的限制,由市县根据本地区公益林管理实际,统筹使用管护支出,因地制宜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切实提高管护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