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近日,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产保险灾害事故进行分级,并明确分级处置的主体和责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
划分等级明确主体责任
此次出台的《办法》,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对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措施。
例如,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包括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交通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财产保险损失赔付10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2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30人以上或对财险公司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赔付1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在行业出现的频率如何?
以台风灾害事故作为分析样本,中再巨灾风险管理公司利用模型历史事件集测算了现今市场规模下历史台风事件复现的可能损失情况。基于模型计算出的企财险损失超越概率曲线显示,台风灾害10亿元损失的回归期约“两年一遇”。由此可见,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在我国发生之频繁、对保险行业影响之重大。
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险公司、保险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各主体如何各司其职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银保监会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理赔质效,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赔付做好资金准备,结合实际采取预付赔款等措施,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明确组织框架,细化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应对处置、事后服务保障等各项要求。
同时,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应当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时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损失排查工作。保险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了各主体在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中的责任,有利于灾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处置工作,避免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率,高效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及时赔付,帮助受灾单位与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保险公司和行业处置灾害事故能力的提升,最终能够有效降低重大灾害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改善其可保性,为巨灾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巨灾保险赔付比例上升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3914.3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178人,紧急转移安置128.2万人次,倒塌房屋1.8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3618.9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888.1亿元。
保险业在应对巨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赔付比例不断提升。2008年汶川地震,保险赔付占损失之比仅为约0.2%,2021年河南洪涝灾害,保险赔付约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0%。
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尤其是在地震灾害方面,40多家保险公司组建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截至2022年6月末,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累计为全国1876万户次居民提供7087亿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累计赔款约9636万元。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利奇马”台风、河南特大暴雨、四川泸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气爆炸等灾害事故。灾害事故发生后,银保监会迅速行动,组织行业开展灾害事故应对,积极发挥保险防灾减损、抢险救灾、经济补偿以及社会治理等功能作用,并有力地推动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巨灾保险的发展。
不过,巨灾保险赔付与庞大的经济损失相比还是杯水车薪,从“初步”走向“完善”,建立健全的巨灾保险体系仍然任重道远。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巨灾保险产品不够丰富,针对台风、洪水、强降雨造成的城市内涝等多灾因的保险保障还不够完善;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尚未建立,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
全面提升防灾减损能力
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也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发展目标。
助力防灾、减灾,考验保险机构事前对灾害事故的风险管理及减损能力。《办法》提到,财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推动灾害事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
李文中表示,巨灾保险一般不以实现对灾害损失的完全补偿为目的。因此,加强灾情预警和预防,积极参与救灾降低损失,及时赔付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发挥积极性,更需要保险行业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农林、水利等部门加强协作。
“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我国保险业存在‘轻防灾减损,重理赔服务’的现象,在《办法》的促进下,保险机构将更加重视事前防范预警,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行业灾害事故处置综合能力。”李文中说。
从公司实践经验来看,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面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要主动参与灾害研判,与各地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沟通会商,提前预判可能致灾的区域,实地走访客户进行现场风险排查。同时,全力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情预警信息,提供应对气象灾害防灾减损的建议,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落地防御措施。
助力抗灾、救灾,则考验保险机构的事后灾害经济补偿及风险分散能力。李文中表示,巨灾风险是小概率、高额损失事件,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巨灾一旦发生,集中赔付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因此,巨灾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支持,借助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化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冲击。
例如,现在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就可以通过债券交易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实现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的有效转移,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形成有益补充。2021年10月,中再产险发行香港首只巨灾债券,开辟了国内巨灾风险分散的新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巨灾事件的赔付压力。
专家表示,巨灾风险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性、渐进式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指导,健全巨灾保险政策法规、从税收层面采取减免措施;需要市场落实,推出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平台和巨灾模型;还需要公众参与,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多方合力才能真正推动巨灾保险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