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多地警情通报 | 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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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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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查处6起未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违法案件,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违法场所依法予以关停。

案例一

经查,小桥大街派出所辖区某足疗会所违反在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要求,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已责令该足疗会所依法关停,给予会所责任人陈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经查,小桥大街派出所辖区某公司业务员宋某无正当理由,多次未参加西宁市全员及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经查,朝阳派出所辖区某酒店住户安某、李某无正当理由,多次未参加西宁市全员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安某、李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经查,朝阳派出所辖区某酒店未严格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要求,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场所责任人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经查,朝阳派出所辖区某酒店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营业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已责令该酒店依法关停,并给予酒店责任人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经查,马坊派出所辖区某棋牌室违反在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要求,未经许可擅自营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城北公安分局已责令棋牌室依法关停,给予棋牌室责任人胡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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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公安提示:

各类场所须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西宁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162号通告要求,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其他正常营业场所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要求。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及时主动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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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维护和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化隆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三、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场所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摸排工作的。

六、拒不配合隔离管控,不遵守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以及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

七、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九、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客运车辆、旅游车、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驾驶人故意绕开疫情防控交通卡口,或以其他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的。或明知乘车人员来自国内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拒不向公安机关及属地疫情防部门报告,或者违规从事拉运的。

十二、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未经批准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以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化隆县公安局提醒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 110     0972-8712178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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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大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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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2年8月26日9时许,孙某某驾驶新BE6***轻型货车,在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逆行且违反疫情期间道路交通管制规定时, 被执勤交警查获,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8月26日15时,潘某某驾驶青BW2***小型客车,在大通县桥头镇一号桥十字行驶时,因违反疫情期间道路交通管制规定,被执勤交警查获。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2年8月26日17许,韩某某驾驶青AM9***轻型货车,在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行驶时,因违反疫情期间道路交通管制规定,被执勤交警查获。大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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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公安提示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大通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6日


再次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8月19日15时许,德令哈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群众吴某某于8月16日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我市后,期间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备,违反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8月19日,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吴某某送至隔离安置点进行集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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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吴某某隔离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大市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防疫通告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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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图片    8月26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依法迅速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典型案例,对5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晚,胡某某与妻子范某某在平安区平安镇白家村家中与朋友李某某、白某某、董某某聚餐喝酒,期间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打架。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等5人对其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胡某君5人无视“海东市平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第11号、15号、17号公告。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胡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白某某、董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范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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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做到不扎堆、不聚集,共同筑牢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警方将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引发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绝不姑息。群众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可拨打110积极举报。




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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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维护和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化隆县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三、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场所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摸排工作的。

六、拒不配合隔离管控,不遵守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以及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的。

七、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九、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

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客运车辆、旅游车、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驾驶人故意绕开疫情防控交通卡口,或以其他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的。或明知乘车人员来自国内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拒不向公安机关及属地疫情防部门报告,或者违规从事拉运的。

十二、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未经批准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以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化隆县公安局提醒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 110     0972-8712178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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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公安警情通报



当前,我县防输入、防反弹、防外溢的疫情防控任务异常艰巨,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8月26日0时至8月28日24时在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可仍有个别人员无视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风险。8月26日,姚某华因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静态管理规定被依法查处。

 经查,姚某华(男,40岁,系互助松多乡人)于8月25日从西宁乘车抵达民和巴州后,26日欲返回西宁。该姚明知自8月26日0时起民和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却仍于26日19时许进入川口镇米拉湾村,又步行绕过G6京藏高速民和出入口疫情防控服务点,翻越G6京藏高速围栏欲乘车离开民和时,被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当场制止,且该姚未能提供“两码”信息。现场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将该姚移交卫健等部门进行闭环隔离。姚某华之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给外县区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查证属实后,民和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不要心存侥幸。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民和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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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同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自疫情防控静态管理以来,全市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全力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但仍有个别人对政府通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现将二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8月26日17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科某驾驶摩托车乘载吉某,从河南县骑行至同仁市,在同仁市唯哇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劝返,违法行为人科某和吉某绕行同仁市唯哇疫情防控检查点,在隆务镇隆务街陵园路口被执勤民警发现,后将2人移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科某和吉某对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城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科某、吉某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8月26日17时58分许,违法行为人索某驾驶摩托车乘载羊某,从泽库县麦秀镇尕让村放牧点驾驶摩托车骑行至同仁市。为逃避检查,刻意绕行同仁市唯哇疫情防控检查点,在加毛村路口被执勤民警发现,后将2人移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索某和羊某对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城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索某、羊某分别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仁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