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发展提速 潜力仍待全面释放
金融时报 2022-05-18 09:15:05

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成为近年来保险业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重要领域,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备受关注。银保监会近日表示,将持续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工作建设,全面激发巨灾保险发展潜力,让巨灾保险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保障责任即将扩容

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取得明显进展。数据显示,自2015年成立以来,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累计为全国1674万户次城乡居民提供6424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累计支付赔款达7037万元。

目前,巨灾保险试点已在10多个省市落地。以广东省为例,巨灾保险已覆盖18个地市,2021年支付赔款金额为1.75亿元。

但总体而言,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方面是由于民众的风险意识不足,巨灾发生后,依赖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倾向比较严重,导致购买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定位尚不清晰。部分地区试点落地的巨灾保险制度一则免赔低(甚至没有),二则赔偿标准低,这样的制度设计偏离了巨灾保险本来在承保普通商业保险不愿保、不能保的大灾损失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是借‘巨灾保险’之名抢夺普通商业保险的业务。如此一来,不仅消费者不买账,也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在受访的业内专家看来,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另一着力点在于拓展保障范围。由于地震在过去大多数保险产品中均属于除外责任,我国巨灾保险选择完善地震巨灾保障作为起点。但从近年发生的众多灾害情况来看,发展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十分迫切。例如,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发生了42次强降雨过程,其中7月份更是在河南省、山西省等地出现4次特强降雨过程,造成了严重的灾害损失。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浙江省宁波市近日宣布在实施新一轮巨灾保险的过程中,将拓展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水灾远程定损系统、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和巨灾风险地图。银保监会也于近日表示,将加快构建包含地震、台风、洪水、强降雨、泥石流等灾害在内的多灾因巨灾保险体系。

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包含多灾因的巨灾保险的承保风险也不应忽视。如果巨灾保险责任涵盖台风、地震、洪水等更多风险,需要保险公司开展更多的测算,而其中的个别灾害风险测算起来有很大难度,这会给保险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因此,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尤为关键。在着力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提速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帮助保险业拓宽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

2021年9月,银保监会明确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依据监管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以此来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随后不久,中再产险就在香港成功发行一只募集资金金额达3000万美元的巨灾债券,主要保障标的为国内的台风风险。

李文中表示:“巨灾债券的发行,以保险公司存在巨灾风险分出需求为条件。如果巨灾保险不能得到有效发展,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动力也就会不足。其次,境内债券市场仍然以安全性高、收益相对稳定的债券为主,像巨灾债券这类可能损失本金的债券,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因此,巨灾债券的需求也存在相对不足。当前来看,打破供需‘双冷’的局面先要从供给端发起,一方面加快发展巨灾保险,另一方面要简化发行手续,降低发行成本。而且,暂时要到环境更加成熟的境外市场发行,待未来境内市场条件更加成熟,再在境内发行巨灾债券。”

在王国军看来,我国拥有众多金融机构,保险业内也已经开展了一些相关实践探索,巨灾债券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下一步需要行业借鉴国际经验,使这一机制在我国更好地落地生根。”

融入应急管理体系

在受访的业内专家看来,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发展,还需要将其置于我国应急管理体系框架内,通过在其中更加充分地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全面激发巨灾保险的发展潜力。

国务院于今年2月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提出,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此外,《规划》还提到,壮大安全应急产业,巨灾保险所在的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也成为发展安全应急产品和服务的重点之一。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银保监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巨灾保险试点机制的过程中,也将保险机构专业服务和救援资源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处置预案体系,以期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在李文中看来,推动巨灾保险在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首先需要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有效地推动巨灾保险融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之中。他还表示:“巨灾保险制度定位应当以安定灾民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目的,不宜以补偿灾害损失为目标。同时,巨灾保险制度更应重视灾害预防和灾前预警,通过保险公司的相关服务有效实现减灾减损的目的。”

王国军同样强调,虽然巨灾保险赔付对弥补灾害损失有重要作用,但应该让保险公司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广泛参与到各个行业各个层级的灾害预防过程中,对巨灾保险发展和应急体系构建更具突出意义。“灾害的发生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有着密切的关联,这也使得保险公司有充足的积极性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灾害的发生。把这个机制调动运用起来,可以对我国灾害预防、应急管理起到很好的作用。”王国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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