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得到加强。近日,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有助于强化保险集团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控股)集团。除大家保险外,依据其余12家保险集团公司2020年年报所披露的信息,保险集团公司去年末合计总资产约为20.8万亿元,占保险业总规模的89.3%。保险集团公司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也正因为如此,防范保险集团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也始终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保险集团公司和单体企业的差别就在于前者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所以一些风险点可能会更加隐蔽,出现风险后更容易蔓延,甚至可能会在集团内各板块间交叉感染,所以监管政策要注重防范出现风险的蔓延或交叉感染,同时及时发现其中隐蔽的风险。”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曾发布2020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在这份评估结果中,10家参评的保险集团中有6家机构的评级结果为B级(较好),4家评级结果为C级(合格),无一家获评A级。银保监会彼时指出,参评的10家保险集团公司基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持续规范,良好公司治理文化逐渐养成。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持续改进,例如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之间防火墙不严。
建立健全保险集团公司的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也是此次发布的《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为此,《办法》专门增设了“风险管理”一章。除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来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并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外,《办法》还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方法,以识别、计量、监测和防范集团整体以及各成员公司的不同类型的集中度风险。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主要是从交易对手、业务、行业、地区等不同角度来有效避免风险在集团层面的过度聚合,实现风险的全面、有效分散。”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文件明确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两点原因:首先,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从事有偿担保业务;其次,如果允许其为非保险子公司及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无偿担保,一方面可能危及保险偿付能力,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能发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办法》明确禁止保险集团公司为非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而且,将担保余额明确限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也有助于防止过度为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而引发风险。”李文中表示。
构筑子公司风险防火墙
此次《办法》中另一引人关注的新增内容则涉及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所谓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子公司。其中,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则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其他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非保险子公司,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保险主业发展。目前而言,保险集团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范围,业务触角已经延伸至科技、医疗、养老等众多领域。“非保险子公司数量增多,一方面是由于科技应用在业内越发受到重视,很多公司设立了科技子公司;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向康养产业进军,也相应建立了很多非保险子公司。”朱俊生表示。
因此,进一步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善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要求,对于保险业防范风险特别是不同领域风险交叉传染,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包括三类:一类是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另一类是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此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在《办法》中对保险集团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设置了多项条件并禁止其以间接投资方式投资此类公司。朱俊生表示,保险公司通过非保险子公司的方式使部分内部职能专业化、独立化,因此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务类的非保险子公司。因为此类公司涉及很多非保险业务,因此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 可能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因此在监管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办法》将“非保险子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的并表监管,将进一步完善集团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并且,通过对集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司严密监控内外部不利因素,及时做出调整,增强公司抵御外部不利冲击的能力。同时,《办法》还强化了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保险集团公司的治理框架内容提出更清晰化和细致化的规定,将有助保险集团公司提升自我约束,加强自身服务的专业性,提升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