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旅游者精神权益的保护
中国旅游报 2020-11-26 09:53:01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的颁布,对现行法律有关违约之诉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定作出调整,对于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承认旅游合同履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行为在侵犯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同时,也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非违约方提起违约之诉时,只能对非违约方的可期待利益提供救济,而不能使其精神损害获得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发生时,非违约方提起侵权之诉时,只能对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不能使其受损的期待利益获得赔偿。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又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时,受害人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损害均获得赔偿,而只能选择其一。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相比,具有举证便利、判断简单等优点,受害人一般都会选择违约之诉。但是,选择违约之诉的,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法院往往会驳回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现实中极个别法院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理解,在违约之诉中支持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苦于现行法律之规定,在判决书中一般会采取技术性处理措施,使用“经济补偿金”等措辞。也就是说,支持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裁判结果虽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但形式上却存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不合法性的实践困境。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旅游消费的本质以及违约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认识逐步深入。人们认识到,旅游合同是典型的以享受愉悦为目的的合同。当旅行社违约时,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通常也会给其带来精神损害。由此,不仅应对旅游合同被违反时的受害方提供财产损害救济,也应该向受害方提供精神损害救济。如《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旅客运送合同、旅馆接待客人合同、旅游合同、遗体运送合同等。《德国民法典》第615F条第二项规定,旅行遭到破坏或者显著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可因徒然浪费休闲时间而请求赔偿。《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规定,若合同目的是保护非财产利益,在违约情形中可主张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综观上述国家的立法,其根据旅游消费自身的特点,确立了旅游者时间浪费、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境外立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中国法学界、旅游学界关于旅游行程中受害方应在违约之诉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吁,最终被《民法典》所吸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以在向法院提出诉讼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主张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旅游者的维权成本,更加全面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旅游市场的规范经营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不过,旅游者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引发精神损害,也并非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应得到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行为必须是给旅游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旅游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多种要素、多个履行辅助人,尤其是在异国他乡,旅游活动的不确定性更大。对于行程中轻微的、细小的变更、调整,旅游者也应给与一定程度的理解与包容。对于旅游行程中的细小变更、调整给自己带来的不适等,旅游者也应给与理解、宽容。旅行社无法控制一切环节、一切要素。即使是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政府安排的活动,也会因突发事件而被调整、被变更。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民法典才明确规定,因违约行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给非违约方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至于什么样的行为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要由法官根据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节具体判断。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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