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重疾险新规正式发布,重疾病种扩展至28种
春城晚报 2020-11-06 19:10:0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体检的普及和医学诊疗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的疾病谱及重疾发生率已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重疾表已经不能满足保险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需要。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下称新规),定义28种重度疾病和3中轻度疾病,保障范围也有扩展。记者了解到,这是2007年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后,重疾险疾病定义规范13年来首次修订。

重度疾病由25种扩展至28种

相较于2007年版本的旧重疾定义,5日发布的《新规》将疾病定义分级、扩展保障范围,同时规范了多项疾病的描述。

首先,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这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种。

其次,本次重疾定义修订后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将原有重大疾病病种数量由25种扩展到28种,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新规》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此外,《新规》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例如,按照旧规范,“心脏瓣膜手术”的赔付必须有“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这使得部分进行微创手术的患者在理赔时常与保险公司陷入“能不能赔”的纠纷,而新规定取消了“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描述也更加规范统一。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旧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甲状腺癌归为轻症范围

“2020版重疾定义规范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恶性肿瘤区分成轻度、重度两类,将原属于恶性肿瘤的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划归为恶性肿瘤——轻度,这一变化会使得恶性肿瘤——重度的发生率下降,而恶性肿瘤——轻度的发生率有所提高,尤其是对于甲状腺癌高发的人群。”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甲状腺癌发病率较高,本次修订将甲状腺癌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且按照轻重程度分级赔付。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则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此次修订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如对恶性肿瘤分级,旧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轻症赔付比例上限方面,赔付比例不超过30%。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修订后重疾险产品价格如何?

新规实施后,将对产品价格产生什么影响?

《新规》明确了对产品定价的参考作用。银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在开发2020版定义重疾险、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可以将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的定价参考。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影响重疾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不同产品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不同,重疾发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重疾表修订会影响未来新产品的风险发生率,在曲线形态和发生率水平上较现行重疾表均发生了一定变化。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本次修订特别对风险边际进行了科学优化。

从价格上看,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条件下,重疾险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总体上看,重疾表修订使重疾险产品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过渡期持续至明年1月31日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表示,重疾险是我国保险业一类重要的险种,疾病定义是否科学合理是重疾险产品保障责任的核心,银保监会将从监管角度对执行《新规》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新规范各项要求。

二是明确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是要求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严禁炒作停售。“一旦发现炒作停售情况,将给予‘严罚重处’”。


记者 孙江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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