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    “骑手”在滨江路上“玩命”
今日顺庆 2019-11-28 11:38:23

今日顺庆  赵效泉

11月26日,市民张先生打进今日顺庆新闻热线5083837反映,在滨江路有部分电动车驾驶员不顾交通文明劝导员的劝导,执意驾驶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影响了机动车正常行驶,且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当日,记者走访了滨江路一段人行天桥处的交通执勤点以及海润滨江下穿隧道入口执勤点。在人行天桥执勤点共有3名执勤人员,分别是交通文明劝导员、北城街道快反队员、五里店社区志愿者。劝导员身着浅黄色制服,头戴小黄帽,手拿小红旗;快反队员和志愿者身着反光背心,头戴小红帽,同样手拿小红旗。

记者注意到,有电动车驶来时,3名执勤人员赶忙摇动小红旗,并大声告诫驾驶人:“电动车请走非机动车道”。在执勤人员的劝导下,大部分电动车都选择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仍有部分电动车主对执勤人员的劝导置若罔闻,仍旧骑上了机动车道。滚滚车流中,时不时有几辆电动车左突右穿,甚至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逼得减速,危险可见一斑。

“我是滨江路定点执勤劝导员,上午在滨江路西侧,下午在滨江路东侧。”向英说,8月份以后,北城街道办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也加入到执勤队伍中。“在早高峰时段,滨江中路一段人行天桥执勤点增加到了3人。”向英表示,劝导效果总体而言很明显,但总有个别电动车驾驶员依旧不顾安全,不听招呼,我行我素,在机动车道任意穿行。“为了他们的安全,我们已经尽到最大责任了。”3名执勤人员如是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五)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九)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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