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买房买车,原配起诉,法院这样判……
新河池客户端 2019-04-08 17:37:58

福建籍林女士年过五旬,发现丈夫王先生在宜州养“小三”达三四年之久,还给了30多万元财物给“小三”韦某。为此,林女士向宜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韦某要求还钱。因王先生给韦某的钱财大都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有证可查,法院最终支持林女士诉请,判韦某返还近20万元财物。

但在法院判决书下达6个月之后,韦某仍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近日,林女士和丈夫王先生来到宜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韦某强制执行。 

法警依法拘留被执行人韦某。

丈夫出轨赠情人36万元  原配起诉讨回

原告林女士与丈夫王先生于1982年登记结婚,如今林女士已57岁,王先生则年过六旬。2001年,王先生到河池宜州经商,林女士则在福建老家工作生活。

2016年,王先生在宜州经商期间认识了韦某,并与韦某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韦某以购车、购房为由要求王先生支付其相应钱款。王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于2017年10月17日和10月31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5万元和4.9万元。此外,两人交往期间,王先生还多次为其支付各种零用钱。

2018年7月,林女士以丈夫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丈夫赠与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返还原告现金合计36万元。

庭审当天,原告林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出席了庭审,被告韦某则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执行人韦某签收法律文书。

丈夫和“小三”各执一词

本案庭审时,被告韦某辩称,王先生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9.9万元,且上述款项应视为王先生对被告的赠与,或者是对与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分。

此外,韦某辩称,本案属于王先生包养被告引发的矛盾,双方因违背社会公德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而王先生则对法官表示,自己并未与被告同居,且不同吃不同住。双方交往期间,王先生经常向被告支付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零花钱,有微信等转账凭证。2017年春节后,被告对王先生称其要找新男朋友,且在同年8月份前,被告韦某已经与其新男友同居了。在此期间,被告仍以购房为由骗取王先生的钱财,王先生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并未征求原告妻子的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可擅自处分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宜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第三人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原告称第三人共向被告转账36.4万元,被告只认可收到19.9万元,且原告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9.9万元,系擅自处分婚姻存续期间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且违反公序良俗,该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被告受领该财产无法律依据,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请求返还被告受领的不当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女士19.9万元及其利息。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称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如“小三”不归还钱财,原配可申请强制执行,如冻结、拍卖“小三”财产等。

女子拒不履行判决 被拘15日并罚款5000元

判决于2018年9月生效,半年过去了,因被告韦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列义务,原告林女士于2019年3月20日向宜州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宜州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工作,劝说被执行人自行腾退所购房屋。但被告坚持认为所购房屋当初是王先生自愿赠与,所以拒绝腾退。

4月3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开出拘留、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韦某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

 (作者:河池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冯敏桂 通讯员 陈忠强 杨柳;编辑:蒙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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