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发出通告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018-12-29 22:50:57

本报讯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环境,柳林县发出通告,在城区和城区周围乡镇部分村庄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燃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交通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单位。人员居住或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小区、广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餐饮酒楼、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等场地场所。

限制燃放区域:柳林镇的雅沟村、寨东村、杨家港村、薛家湾村、龙门会村、上青龙村、青龙村、屈家沟村、毛家庄村、锄沟村、杜家垣村、贺昌村、庙湾村;陈家湾乡的闫家湾村;穆村镇的杨家坪村、穆村第一村、穆村第二村、穆村第三村、沙曲村、堡上村;李家湾乡的李家湾村、梁家会村、圪垛村、韩家坡村。

禁止、限制燃放时间:禁止燃放区内,从2018年11月1日起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每年除夕、春节,正月十三至十七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明确规定,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予以制止;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李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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