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加密数字货币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8-09-17 11:05:43

目前,各种新型加密数字货币涌入市场,价格飙升。本文从“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加密数字货币本质及其缺陷而带来的风险,并对加密数字货币及其ICO监管提出相应建议。

“加密数字货币”的定义、特点和应用

(一)定义。“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生成的数字形式的资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替代物价值的数字表现。目前,全球已出现的各类“加密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而衍生的。ICO首次公开募集货币,是一种为区块链技术项目筹集资金的常用方式,ICO早期参与者可以用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换取初始产生的加密货币数字货币,即代币,在该项目的区块链上使用,也可以进入二级市场交易。ICO是高科技发展下数字货币金融的必然趋势,又是一种以高科技为幌子的“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新型业态。

(二)特点。“加密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具有解决信任问题的技术优势。区块链收录了个人所有的历史交易记录,这些交易过程及交易数据被公开到网络上。系统把相同数量最多的记录作为真实记录保存,且数据难以被篡改,保证了数据真实可靠、公开透明,为互不相识的交易双方信任背书。区块链技术生成一套记录时间先后、不可篡改的可信任数据库,即便是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各节点之间也能实现合作。

(三)应用。“加密数字货币”的应用逐渐推开。这里以比特币为例,2009年初比特币(BTC)作为一种完全去中心化、分布式的货币正式推出,是区块链技术在交易支付领域创新应用的标志性事件。传统的点对点支付必须经过一个法定支付系统,确保同一笔资金不会被支付两次或者出现作假的情况。而比特币的持有者将比特币发送给其他人,不需要一个中央式媒介。交易会被记录在一个区块链,被分发给全世界其他所有的比特币持有者。这一共享数据库记录了所有现存比特币的历史交易记录和持有者,每小时数据会更新6次。新交易达成前,它需要被大量的其他比特币持有者数学化验证。因此,比特币是建立在数学化信用的基础上,不需要像传统金融需要权威第三方的信用背书。

理性看待“加密数字货币”

(一)“加密数字货币”不能履行货币职能。与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制度不同,“加密数字货币”第一次在网络上实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类未来货币形态指出了一个方向。但与法定货币所要求的特性相比,它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仅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在货币市场流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具备国家信用支撑。现有法定货币是国家以国民经济为担保而发行的,享受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而比特币目前还是小范围内的团体和个人通过编程算法“挖矿”而获得的。同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比特币的稀缺性和过往经验都表明其币值短期波动剧烈,难以履行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二)“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依然存在难以改进的缺陷。目前市场普遍认为比特币交易不可篡改,安全性极高。实际上比特币所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对硬件的算力依赖度很高。这就给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留下了漏洞——对比特币的“51%攻击”。理论上,只要控制了全网50%以上的算力,利用区块链的确认原理就能实现双重支付。这对于一个支付工具的可信度是致命的打击。同时,比特币的匿名性和特殊的流通方式对监管者来说难以追溯资金来源,难以监管,容易成为洗钱、黑市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加密数字货币”带来衍生风险——ICO投机和传销诈骗。以比特币和以太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暴涨,引发了一级市场ICO的狂热。与证券市场的IPO类似,只是ICO发行标的物由证券变成了数字加密货币。区块链初创公司以众筹的方式,交换比特币、以太币等可以交易的通用“加密数字货币”,达到融资创业目的。

根据全球金融科技服务公司Autonomous研报调查,大部分募资公司利用人们对“加密数字货币”生态的新鲜和兴奋感,借助社交媒体来进行推广宣传,利用目前市场缺乏可强制执行标准的监管漏洞进行融资诈骗。二级市场上现有的绝大部分新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内在价值不明,价格涨跌极易受交易市场的资金驱动。价格的暴涨暴跌诱发了一轮“加密数字货币”投机热潮。许多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涌入ICO项目,寄希望于所持“加密数字货币”赚取巨额差价。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涉及资金量大,涉众面广。

“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难点

(一)加密数字货币存在真伪创新辨别难的问题。当前已提出的ICO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如“全球区块链智能交易平台”“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征信平台”等。其共同点是把区块链和当下的热门概念结合起来,但项目具体信息介绍却很模糊,项目运营及实现盈利渠道不清晰。事实上,区块链技术涉及分布式系统、密码学、编程语言、信息安全等范畴,专业门槛高。因此,不论是对于监管者还是投资者来说,判断ICO项目是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违法行为难度较大。

(二)加密数字货币涉及交叉领域,存在跨部门和跨境监管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对原有金融监管手段的冲击。互联网利用模块化的方式,将不同金融业务的某一组成部分拆分后重新组合,使得新产品具备多种金融要素,给履行分业监管的职能部门制造了监管障碍,也给监管的跨境合作增加了政策差异与时空错配的困难。这导致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采取执法行动,产生监管真空地带,滋生监管套利行为,甚至演变为披着“金融创新”外衣,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近期通过ICO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具备IPO的股票发行特点,实质是交叉金融行为,容易产生金融交叉性行业风险。

政策建议

(一)央行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有效监管合作。鉴于目前已初具系统性规模的加密货币网络继续扩大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央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加强跨部门合作,确保加密数字货币符合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的最低透明度和法律法规标准,以实现有效管控。

(二)加强加密数字货币复合型立法,尽快建立合格交易平台准入标准和监管平台。加密数字货币立法重点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与公众利益,而不是简单评判ICO的市场好坏。要通过监管平台,全面将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和交易环节纳入监测和监管,实行严格实名制,划定可合法兑换和交易的币种,平台定期报送交易数据等。

(三)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等国经验,实行ICO“监管沙箱”机制。对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的创新初创企业,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的监管机构选择的是密切关注ICO相关活动,把ICO纳入金融科技沙盒机制,而非全然禁止。通过组建专家审查小组,对申请进入“沙箱”的创新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测。这样可以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适度空间,也将影响不确定的新型金融工具与普通金融消费者隔离,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探索建立加密数字货币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要积极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加强磋商和协调,应对数字货币的系统性风险问题,总结和积累监管经验,提高加密数字货币跨市场、跨行业和跨境监管的统一性和协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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