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中回复全国两会提案建议 积极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8-09-05 10:43:40

证监会日前集中回应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资本市场的关切。8月31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集中披露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的回复,内容涉及加强金融监管,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改革发行上市制度,支持创新企业上市,完善退市制度等热点内容。而研究吸纳两会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将其转化为服务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会有助于资本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在证监会的53项回复中,一些重要提法值得关注,这也为判断下一步监管工作动向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研究优化股指期货交易安排


2年期国债期货8月17日正式上市,成为完善我国债券市场产品体系的重要一步,也为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期权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日趋强烈。股指期货方面,2010年,我国上市了沪深300股指期货,2015年上市了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为股票市场提供了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证监会在《关于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的提案》的答复中表示,证监会始终支持交易所研发和上市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品种,丰富期货产品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以及上证50ETF期权等金融期货及期权品种上市以来,市场平稳有序,功能逐步发挥。

在促进股指期货市场更好的发展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调整优化股指期货的交易安排,发挥市场功能,促进市场长期稳健发展;将继续指导交易所深入研究股指期权、ETF期权、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在时机成熟时上市相关品种,以进一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

今年以来,随着A股纳入MSCI指数等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与A股市场配套、为之管理风险的股指期货市场也面临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对冲风险的现实需求。在吸引更多的境外专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市场方面,证监会表示,将指导中金所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认真研究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外开放的措施安排,为境外投资者管理A股市场风险提供对冲工具,进一步增加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交易的吸引力,安全稳妥推进金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推动形成“有进有出”退市机制


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始终是证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以来,创新型企业A股上市受到广泛关注,相关政策密集落地。在《关于A股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的提案》的答复中,针对“关于探索在同股不同权、盈利标准等方面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型企业回归”的建议,证监会表示,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以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

而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证监会在多份答复函中均有表态。《关于A股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的提案》的答复函显示,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总体上来看,上市公司退市逐步常态化,“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本着“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退市制度,指导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市场有效性,不断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在投资者赔偿救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一是指导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目前已有3起市场经营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件;二是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公益服务;三是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专业、多元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渠道。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完善配套制度,优化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引导创投基金加强投后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行业下一步发展动向也可以在本次答复函中寻得线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新”经济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的提案》答复函中,针对“关于完善配套,通过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市场主体提高跨界创新能力”的建议,证监会回复称,党的十八大以来,证监会通过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制度,推动出台各项扶持性政策,积极引导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从培育企业上市情况看,2017年有215家IPO企业曾得到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占全部IPO企业的61%。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继续研究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体制,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完善自律规则体系。积极推动基金业协会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天使投资联席会议机制发挥作用,结合分类分级监管探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投后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而在《关于引入CDR(中国存托凭证)推进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中,证券基金行业近年来对外开放的工作成效清晰可见。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证监会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政策。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穿透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49%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269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54家。

在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方面,证监会表示,将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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