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英金融合作 沪伦通落子重要一步
金融时报 2018-09-01 17:10:29

备受市场期待的沪伦通项目迈出实质性一步。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沪伦通项目的落地指日可待,相关对外准备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本次《监管规定》就沪伦通东、西向业务涉及发行上市、跨境转换、持续监管要求、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作出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性安排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相关单位的业务规则中予以体现。据悉,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地准备中。

沪伦通是深化中英金融合作,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业内人士表示,沪伦通有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为两地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对方市场投融资的便利机会,同时还有利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深化中英金融合作,共同打造中英“黄金时代”增强版。

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

沪伦通,即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以下简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

2018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这为沪伦通的最终落地确定了时间表。7月30日李克强总理会见英国外交大臣亨特时表示,中英双方应发挥互补优势,拓展各领域合作,以年内开通沪伦通项目为契机,积极培育新的合作增长点,更好实现互利互赢。

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沪伦通项目落地意义积极。上交所方面表示,沪伦通以实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挂牌CDR和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为起步,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深入优化配套制度,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投资境外优质上市公司的机会,为境内上市公司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提供更多支持,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上交所国际化进程,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沪伦通有利于推动境内证券机构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提升证券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业内人士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便利投融资机会方面,沪伦通可使境内居民在本地市场实现投资境外品种,支持A股上市公司从境外市场融入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开展跨国融资和并购。

“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

那么,沪伦通的基本业务是如何运作的,与沪深港通有什么区别?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投资者保护制度如何?

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则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

《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在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CDR投资风险。

此外,沪伦通制度规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上交所方面表示,除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外,沪伦通下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还包括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纠纷调解机制等。

“对等”原则选取标的企业

沪伦通为两地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进入对方市场投融资的便利机会。那么,哪些企业有望成为沪伦通标的企业?

据上交所介绍,沪伦通采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CDR方向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GDR方向上,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上交所方面表示,欢迎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积极参与东、西向业务。

据介绍,在DR与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安排上,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保持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

在沪伦通下发行上市适用法律方面,沪伦通东向业务遵循中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沪伦通下CDR发行上市、持续监管、本地交易和跨境转换的相关规定。西向业务GDR发行上市、持续监管、本地交易适用英国市场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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