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金融审判更加专业  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金融时报 2018-08-24 16:26:43

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首个工作日,该院就受理了20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10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将助力金融秩序的治理、细化管辖范围,其中,将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其中,会进一步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设立金融法院,实行金融案件专门管辖,对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服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金融的专业性

“金融审判有其专业性,和一般民商法也存在较大差别。没有一定金融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多年审判经验,对金融案件的审理缺乏较高专业度。”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峰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当下经济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单独设立金融法院非常有意义,该领域具有特殊性,正确、专业的审判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对树立行业规范有重要意义。

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据了解,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体系。2009年以来,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以及8家基层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

以金融民商事案件为例,2013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1%。近5年来,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除了数量多以外,上海法院还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五方面管辖范围

那么,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将有何特殊性?张宇峰谈道,近年来,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创新活力很强。可以看到的是,金融创新带动着其他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伴随着风险的溢出。金融法律存在滞后性,一些细分领域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出现问题后,就需要利用金融业现有法律法规,基于金融业客观规律,依据过去专业审判,对案件进行专业审判。

在我国,受理特定范围案件的审判机关被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即是如此,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即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其中,在第一方面即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还被具体细化为五个领域,包括:一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是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具有示范意义

从上述管辖范围可以看出,金融法院审理的都是与金融纠纷相关的案件,并主要集中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根据市场特性,细化不同领域。它既包括证券、期货、信托、保险等11类已有案由规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又包括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司法审查、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等,实体案件和程序性案件双管齐下,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

另外,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当前金融案件审判实践的需求,首次提出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类型,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进一步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

除了纳入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创新性地将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管辖范围,而在此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实行集中管辖。此举为金融审判的实际发展预留了空间,保障金融的有序发展。

外界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在案件受理范畴、各方主体认定、审判规则适用等层面,对于民商事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上海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元素都较为完善和成熟,上海金融法院的建立无疑会对全国金融审判起到示范性意义。”张宇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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