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
南充纪委 2020-03-23 18:30:45

3月19日,记者从市纪委监委获悉,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务会)审议通过,《南充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于3月18日正式出台。该《细则》的出台,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表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为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态度。
据了解,该《细则》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置。《细则》对诬告陷害行为明确界定,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均属诬告陷害。
《细则》明确指出,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都在核查范围。
同时,对由于认知出现偏差或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等因素作出与实际不符的错告、误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如何处理?《细则》也明确进行划分。诬告陷害人系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依纪依法从严从快严肃处理;深挖细查匿名、冒名诬告陷害他人行为,对诬告陷害人属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加重处理;诬告陷害人系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以外人员的,快速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细则》也进一步明确了后续处理措施。“首先要记录在案,记入个人档案,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其次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利益,我们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同时,我们还会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细则》对诬告陷害哪些情形将从重处理,哪些情形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也进行明确界定。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包括:在核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说明情况的;主动纠正错误,主动承担责任或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确系初犯,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征得被诬告陷害人谅解的;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对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细则》明确指出,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细则》明确指出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类检举控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诬告陷害类检举控告查处不力,或者对检举控告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变通执行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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