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我市这些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河池日报社新河池客户端 2020-01-22 11:23:59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的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桂环规范〔201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划定的河池市露天禁烧秸秆区域通告如下:

一、露天禁烧种类

露天禁烧种类包括秸秆(甘蔗、水稻、玉米、木薯、蕉类、大豆、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树枝叶、枯草及垃圾等。

二、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

(一)禁烧区 本通告划定金城江区、宜州区露天禁烧秸秆区域范围。

1.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机场周边。

金城江区:东至东江镇高铁站,西至六圩镇良伞高速公路拉夺桥,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东江镇加辽社区全境、南方冶炼厂旧址、生富冶炼厂旧址。宜州区:东至第一污水处理厂,西至广维路口,南至城南峡口(龙江新城南面),北至石牛隘脚。

2.道路沿线两侧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特殊区域

各级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文物保护单位、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二)限烧区

除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烧区。

三、禁烧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露天焚烧。各街道、乡镇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在以下重点管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1.每年11月1日至下年3月31日的每日15∶00到次日0∶00之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

2.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

3.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及清除期间。具体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研判发布,并告知各城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措施。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进行露天焚烧的行为,由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区外范围或在限烧区非允许时段进行露天焚烧的行为,由各乡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禁烧管理工作。

在本通告划定的限烧区内需进行“造林炼山”活动时,林业部门应进行科学研判,指导其在适当时段进行。

五、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林业、城市管理执法和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露天禁烧的预警、指导和管控,共同推进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鼓励推广秸秆还田、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各城区人民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积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文件划定本行政区露天禁烧秸秆区域范围并公布实施。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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