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近日,我市一家企业一直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但没想到,某客户通过微信下订单后却反悔,不想要货了。而此时,企业已经把产品生产出来。为了挽回损失,该企业找到市公证处做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着手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与所申请公证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由公证人员依法对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复制过程等实时进行现场监督,并采取电子截屏或软件抓拍、打印、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和固定,使可能灭失或难再取得的电子文件得到保存。
与传统证据相比,网络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间就被修改、转移或掩盖灭失,因此,一旦发生网络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才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需求详细了解证据信息,注重对重要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注重完善证据链的形成,增强所要保全证据的证明力,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利益。
同时,当事人要明确保全证据的原因、目的、方式、方法,申请网络证据保全的,应熟练网络操作的步骤,确保操作步骤的准确无瑕疵。
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公证具有优先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举个例子来说,在一场官司中,法院会直接采纳已公证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