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法院查封车辆 获刑两年 | 鞍山新闻网

近日,岫岩法院公布了一起拒执罪案例,被告人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岫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岫岩法院判决赔偿付某等三人209561.5元。

2017年9月25日,付某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隋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隋某拒收,且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询,隋某名下有一台车辆,法院依法查封该车辆。但在查封期间,隋某将被查封车辆私自变卖,法院对其进行拘传,隋某拒不提供买车人的联系方式,也不向法院缴纳卖车款,只称卖车款都被自己花掉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隋某有能力履行并多次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各种借口逃避偿还赔偿款。岫岩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隋某履行了部分义务。最后,岫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