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已去世,二林和三林知道刚去世的长兄大林(化名)在银行尚有存款未支取,便去银行支取长兄的存款,银行以忘记密码为由予以拒绝,兄弟俩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而银行则认为,自己无法确认兄弟二人的继承人身份,且二原告无法提供大林的存款密码,故不同意二原告支取。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银行支付大林在其银行内的所有存款给兄弟俩。
据二林和三林称,二人是同胞兄弟,父亲老林和母亲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父亲母亲都去世了,长子也就是两人的哥哥大林也于今年6月因病去世,大林生前是农民,也没有结婚,无儿无女,系五保户,其生前未立遗嘱,兄弟俩就是大林的合法继承人。大林生前在被告处开立银行账户,兄弟俩查询到大林在银行尚有五千多元存款未支取,但在去银行支取存款时,银行以忘记密码为由予以拒绝。
被告某银行辩称,大林在自己单位开设的账户以及账户内存款属实,今年6月大林因病去世,因自己无法确认二原告继承人身份,且二原告无法提供存款密码,故不同意二原告支取。
法院掌握了原告提供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大林将存款存入被告银行,被告银行为其出具存单,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银行对二原告提出的大林在其处的银行账号内的资金数额没有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原告是否有权继承大林在被告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大林去世,其在被告处的存款系其个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因大林的父母已经去世,大林没有配偶、子女,即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原告作为大林的弟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据《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二原告有权继承遗产,故被告银行应当向二原告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综上,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立即向原告支付大林(已故)在其处银行账号内的所有存款。